当前位置首页 -> 科学研究 -> 政策文件 -> 正文

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新闻传播研究院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及省有关科研与创作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与创作经费管理办法》及经费使用实际情况,为将科研与创作经费规范使用落到实处,促进“清廉浙传”建设和学校科研与创作事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对科研与创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计划财务处根据会计法对原始凭证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是否按程序审批的有效性进行稽核;科研与创作管理处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承担指导预算安排、审核经费使用和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

第二条 数据采集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数据采集费中对于野外考察、发放问卷(含网络问卷)、数据采集等研究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提供调研对象签名、网络问卷截图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等佐证材料,以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伙食补贴和公杂费等。

健全科研与创作出差审批制度,科研与创作人员出差活动须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经学院(部)、部门负责人审批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差旅费使用的审批程序,按照《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传院〔201748号)第二十一条执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一同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经费审批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大额预约车费、包车费和公共交通费等,以上项目经费中禁止出现加油卡、车辆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等。

鼓励因公出差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科研人员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自驾车前往的,可凭票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适量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交通费。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处理。

单次报销500元(含)以上的大额预约车费需附行程单;单次报销500元(含)以上的包车费需附行程单并注明事项。

第五条 专家评审费、专家讲课费和项目组聘任人员的劳务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专家评审费为全国知名专家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半天不超过3000元,一般专家或副高级技术职称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专家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六条 图书购置费可以直接支出,单次购买图书500元(含)以上的需附清单,单次1000元(含)以上的图书需经采购并入固定资产库。

第七条 项目经费购置设备时,参照《浙江传媒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对采购关联性有审核把关权,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提交采购关联性情况说明。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对外协作费必须在项目申报中注明,并在预算中体现。横向项目的对外协作费需由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具体金额和协作事项,协作金额达贰万元(含)以上的,需附上协作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审定后方可划拨;协作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以培训费名义列支项目经费的,须附上会议通知或出国邀请函(出国三个月以上的情形)等相关材料;其他培训费应从科研与创作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国外进修和访问期间发生的项目经费,需有经费预算、邀请函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审批后方可列支。其它国际学术交流的审批程序按学校外事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与创作奖励经费可用于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劳务绩效,也可凭据报销培训费、版面费、专利费和印刷费(省采购系统的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中国家级科研与创作经费的激励费,按照《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传院〔201748号)中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的激励费在项目结项后一次性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相关部门和项目组成员的监督。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与创作经费使用公开单,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组成员间公开并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定期进行网上公开;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在项目组内定期公开。

第十四条  科研与创作项目经费中严禁出现各类充值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抵制“五不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科目;不得擅自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物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参照《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传院〔201748号)、《浙江传媒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浙传院〔201718号)和《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浙传科〔201711号)等文件制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协商解决。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若学校原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传媒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科研与创作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18年7月9 


 

 附件1

浙江传媒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单位(盖章)

 

出差申请人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审批人

 

                                       年 月 日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研究院 Copyright ©  2018-2020 浙ICP备13021670号-1  中国 · 浙江 ·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998号